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涉嫌受賄一案24日由河北廊坊中院公開審理,被告人劉鐵男被指控單獨或與其子劉德成共同非法受賄共計價值人民幣3558餘萬元財物。相信劉鐵男會依法得到嚴懲。但是,那些賄賂劉鐵男而謀取巨額利潤的單位和人員,也理應得到法律懲罰。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但在現實司法審判中,被判行賄罪的案例並不多,其中有歷史的原因和現實的考慮。
  一些司法機關認為,如果對行賄者打擊過於嚴厲,很容易讓行賄者和受賄者形成命運共同體,使受賄犯罪難以受到有效打擊。為了讓行賄與受賄徹底從二者之間的利益共同體中剝離出來,以便於對受賄進行重點、精確打擊,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行賄者是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司法機關對其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然而也要看到,行賄成本低也是當下我國腐敗案件高發的原因之一。行賄者往往期望通過賄賂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犯罪成本很低,一定會促使行賄者鋌而走險。分析已發生的案件會發現,一些行賄者並非行賄一個部門或者一次行賄,而是累犯,因為這些行賄者覺得,即使東窗事發,與獲得的巨額利潤相比,這種犯罪是值得的。
  加大對行賄者的嚴懲,有利於減少腐敗案的發生。今年9 月19 日,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涉嫌商業賄賂,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30億元,涉事的前高管馬克銳等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二到三年。葛蘭素史克總公司發表了向中國人民的致歉聲明,認同中國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服從中國司法機關的依法判決,並向中國患者、醫生、醫院和中國政府、全體中國人民深刻道歉。這說明,這樣的嚴懲效果良好。
  近年來我國司法部門看到了行賄犯罪的嚴重性,為依法懲治行賄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2 年出台了《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但總體力度還是不夠。
  黨的十八大以來,一大批“老虎”“蒼蠅”被打,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局面,下一步還將建立“不能腐”、“不想腐”的機制。與此同時,也應加大對行賄的打擊力度,形成“不敢賄”、“不能賄”、“不想賄”局面!兩頭抓,兩手硬,方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懲防腐敗體系。
  摘編自新華社9月25日電文/裘立華  (原標題:劉鐵男案行賄者也應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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