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席鋒宇
  “一般虛假廣告謀財,醫療虛假廣告害命。”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指出,在眾多虛假廣告中,醫療虛假廣告的情況特別嚴重。醫療虛假廣告不僅嚴重擾亂了醫療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對消費者造成了比一般虛假廣告更大的影響,危害到消費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委員們建議,嚴管醫葯廣告,明確審批部門及其相關責任。
  有的委員指出,醫療虛假廣告已占領了人民群眾能接觸到的所有媒體。對分辨能力比較弱的老年人以及身處農村信息比較閉塞的農民來說,電視和廣播是他們接受信息非常重要的來源,但一些節目中充斥著各種各樣天花亂墜的缺乏任何科學根據的醫療廣告,經常採取專家講座、患者講述成功案例等方式,推銷醫療產品和服務。這些廣告看上去、聽上去都很美,但嚴重誤導了患者及其家屬。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許虹建議,明確禁止在電臺、電視、報刊等媒體上利用健康講座、專題、專欄節目發佈與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的功效等有關的醫療廣告內容或用語。
  孫志軍委員說,醫葯、食品保健廣告在廣告法修訂中是關註度比較高的問題,修訂草案提到了此類廣告要經過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才能發佈,但是責任主體不夠明確,沒有明確誰來審查以及出了問題怎麼辦。法律應當明確哪些部門和機構有審查批准權,並明確審批後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處方藥廣告也是委員們討論較多的一個內容。有的委員提出,廣告法應明確處方藥禁止做廣告。有的委員則認為,處方藥廣告要慎重再慎重。
  杜黎明委員說,修訂草案規定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介紹”,雖然限定了發佈載體,但這裡的“作介紹”仍然可能成為廣告發佈的一個平臺。同時由於目前藥品銷售得不規範,處方藥隨處可購買,如果患者僅憑廣告用藥,就有可能影響用藥安全。他建議刪除這一規定。
  董中原委員建議將修訂草案總則廣告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中增加“遵循不歧視原則”的表述。一是因為,如果某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發佈者控制了媒體,就可以通過媒體拒絕發佈競爭對手的廣告。為了防止不公平競爭,應當確立不歧視原則。二是因為,修訂草案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介紹”,這將導致被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作為壟斷性媒體資源,可以通過不予登載某廣告主產品的歧視性做法而獲得不當利益,進而嚴重損害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因此有必要規定不歧視原則。
  許虹認為,修訂草案規定的“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前應加上“處方藥廣告要標明該藥品的通用化學名稱”。因為一個藥物有商品名和化學名稱,化學名稱是通用的,所以處方藥廣告應該顯著標明該廣告藥物的通用化學名稱。  (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建議 明確醫葯廣告審批部門及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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